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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基本权利: 1.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重大事务。 2.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1.积极参加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 2.真实客观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八条 院学生会常委会。 (一)院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是:召集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领导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闭会期间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问题;对内对外代表南阳理工学院学生会。 (二) 院学生会常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1.有向院学生会主席团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2.有反映南工在院学生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3.有参加院学生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4.有在院学生委员会会议上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参加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5.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院学生委员会决议的义务。 6.必要时,五分之一或以上的委员有权联名向院学生委员会要求召开院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院学生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召开会议调整委员会成员,并报请院党委和省学联批准。 (四) 院学生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机构。 第九条 院学生会 (一)院学生会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学生会下设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变更,需要增设或减少有关部门,由主席团提出议案或具体变更方案,报请院学生委员会批准通过。 (二)院学生会的职能是 1.执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沟通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设计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院学生会全体会议。 2.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审批。 3.批准任免学生会个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4.在必要时召集院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四)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参加主席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2.有在主席团会议上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参加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3.有执行主席团决议的义务。 4.有在必要时要求召开主席团会议的权利。 第四章 学生会分会、班级委员会 第十条系(院)学生分会 (一) 系(院)学生分会是院学生会的下级组织,任期一年,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工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分会贯彻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和院学生会委员会决议,认真完成学生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根据本会宗旨和基本任务积极主动的在系(院)内开展工作。 (二) 系(院)学生分会的正、副主席由学生分会提名,经院党委、团委、学生工作部协商后,报请院学生会主席团任命。系(院)学生分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应为学委会委员。 (三) 系(院)学生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工作机构、任命和聘请工作人员。 (四) 系(院)学生分会应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对院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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